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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二选一” “二选一”法律定性的二

时间:2023-12-16 作者:江南app

一年一度的“双11”大促季如期而至,“二选一”话题亦随之如期而至。“匹马立高台,单枪挑乌云”,格

  一年一度的“双11”大促季如期而至,“二选一”话题亦随之如期而至。“匹马立高台,单枪挑乌云”,格兰仕以此言作为其一则诉讼案件受理通告的结尾,加之几月前京东提起的相同案由诉讼的管辖权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而确定,房间里这只的大象再度受到公众的关注与热议。

  据京东在其提起的诉讼中所称,天猫自“2013年以来”即实施“二选一”;2015年,京东公开声称实名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阿里巴巴集团扰乱电子商务秩序已被正式受理;2019年“618”促销季前夕,格兰仕公开声明在天猫平台出现搜索异常,起因亦是“二选一”;11月5日格兰仕通告称其起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已被法院受理,应是“618”促销季双方矛盾的后续。

  “二选一”这个由腾讯首创、诞生于“3Q大战”时的词汇,如今已为业内熟知,并由京东带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之中,但就如今所言的争议而言,其外延比其字面含义更广,不仅包括“选我无任何其他”——约定商家不得同时入驻其他任何电子商务平台,尚包括“有我不他”——规定入驻商家不得参加其他电子商务平台的促销、“选我无特他”——入驻商家不得入驻其他特定电商平台。

  “二选一”在现今的法律上至少有两部法律可规制——《电子商务法》与《反垄断法》,判断是否违法的标准有异,法律后果亦不尽相同。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35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和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依此规定,若电子商务平台对商家采取“二选一”,则显然已属“不合理限制”,因而构成违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11月5日在杭州召开的“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上称互联网领域的“二选一”、“独家交易”是《电子商务法》明确禁止的行为,依据的正是此条。需指出的是,此条规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无需如该法第22条与《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因此任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从事该条所禁止之行为即属违法。

  虽然《电子商务法》第35条对“二选一”的违法认定放宽了标准,但违反此条规定者仅应承担行政责任: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竞争者电子商务平台、涉及的商家尚不能依据该法对违法者主张民事责任。

  若将“二选一”问题置于反垄断法律范畴考查,该等行为可能并非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11月5日座谈会上所称“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法规”那么简单,虽然《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电子商务法》第2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但二者规定的前提是从事禁止行为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传统理论认为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须经四重检验:市场是什么——被告的市场占有率是多少——被告有没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

  就“二选一”涉及的互联网环境中的市场边界界定问题,就极其棘手,因此最高院在奇虎诉腾讯案的判决中绕过了这样的一个问题,认为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其本身并非目的;如果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能够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做评估,则不需要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最高院在该案中采用的不以相关市场界定为前提的市场支配力—竞争效应与行为—竞争效应分析范式,非常有可能在京东诉天猫、格兰仕诉天猫案中被采用。

  尽管如此,在互联网领域中判断支配力依然会是一个大问题,虽然《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了依据市场占有率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最高院在前案中已精确指出市场占有率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无论如何,《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就赋予了如京东与格兰仕这样的业者可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但我们必须预见若某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引发的连锁效应:其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商家可“搭顺风车”通过诉讼主张赔偿,或向行政主任机构投诉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法院在此问题上是否会考虑此等后果而对京东、格兰仕案持严格认定标准,目前虽尚未可知,但从最高院对奇虎诉腾讯案最终判决结果却似乎可臆测司法机关的谨慎态度。

  “二选一”问题持续发酵直至京东与格兰仕提起诉讼,但无论是京东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还是格兰仕作为商家,均为私主体,而国家主管行政机关长时间以来却从始至终保持沉默,虽然京东2015年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且已被受理,但迄今未有结果,由此导致“二选一”问题缺少了另一块有效的规制。

  第一、作为《电子商务法》的执法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依据第35条对“二选一”问题作出认定,无需判断经营者有没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垄断法》有权对经营者有没有市场支配地位作出认定,从而依据《反垄断法》第47条对违法者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罚款。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8月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之间的竞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对此规定了细则。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11月5日杭州座谈会上明确说将对各方反映强烈的“二选一”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这是否意味着主管行政机关以往的态度会有所改变,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