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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实现定额与清单有效衔接

时间:2024-02-17 作者:江南电竞

  国家标准“03规范”、“08规范”颁布以后,为实现定额与规范有效衔接,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编制“04定额”和“09定额”时,对原有定额在结构、表现形式、费用组成等方面作了调整,在执行期间也注意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尤其是在定额人工费动态调整方面做了积极探索,为全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国家标准“13规范”颁布以后,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新规范的规定,抓紧编制与其配套的新定额。

  充分认识规范的重大作用。规范的作用可以用“五个有利于”来概括。一是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二是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各方的计价行为。工程建设价格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建筑市场运行的核心内容,建筑市场上存在的许多不规范行为,大多与工程建设价格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市场形成工程建设价格的主要形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提升公司自主报价的能力,实现政府定价到市场定价的转变;有利于规范业主在招标中的行为,可以有效纠正招标单位在招标中盲目压价的行为。三是有利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四是有利于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职能的转变。由过去政府控制的指令性定额转变为制订适应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由过去行政直接干预转变为对工程建设价格依法监管,有效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价格的宏观调控。五是有利于工程建设价格改革的深化。特别是“13规范”的颁布实施,提高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整体效力,标志着工程建设价格价款管理向集约型管理、科学化管理、全过程管理、重在前期管理的方向转变和发展,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

  及时编制清单定额,全面落实规范各项规定。标准定额是确保工程质量、规范计价行为的重要技术是依据,是落实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的重要方法,在建设经济活动中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在编制“04定额”、“09定额”、“14定额”时,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到了与清单规范的有效衔接。

  一是清单定额的项目划分以规范为依据。在计价规范的框架之下,细化项目划分,达到粗细适宜、操作性强。定额章节划分、编码设置与计价规范保持有机的统一,在计价规范9位编码之下再划分定额项目、设置定额编号,方便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二是清单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工程内容与规范尽量统一,不能统一的采取散件拼组整件原则与规范衔接。

  三是四川省清单计价定额、各定额子目的表现形式是反映完成某分部分项工程内容的综合单价,“量”“价”合一。定额各子目不仅反映定额消耗量,而且反映主要材料的基价,将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综合费的形式与工、料、机同时编列,为组合综合单价提供了极好的平台。

  四是整个定额体系层次分明、系统完整、内容齐全、涵盖面广,克服了传统定额分散零乱的缺陷。定额体系不仅涵盖了清单规范中现有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等8个专业册以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附录,还增加了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册。

  五是清单定额既紧密结合规范,又紧紧贴近市场实际。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定额的土壤和岩石分类与“13规范”保持一致,挖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土石方工程量,使得办理结算时调量不调价。为适应建筑构(配)件工厂化、成品化生产的实际,金属结构工程、门窗工程等以成品编制项目。

  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有力推进规范和定额实施。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健全从招投标至竣工结算的全过程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制,并制订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控制价投诉解决的方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等制度,将规范和清单定额的精神细化为更具有操作性的措施,使该省工程建设价格的计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评审有了具体的、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力规范了各方计价行为。

  为解决定额人工单价与市场人工单价不协调的问题,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取了如下措施:

  充分认识定额人工费动态调整的意义。加强建筑人工单价管理,不仅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需要,也关系到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建立完整定额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既是政府宏观调控工程建设价格的手段,又是引导建筑市场合理确定人工价格的需要。

  理顺定额人工单价与消耗量的关系。该厅在编制和修编清单定额的过程中,坚持大胆改革创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人社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对定额人工消耗量作出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原定额人工消耗量,相应提高了定额各工种人工单价,使定额人工单价逐步贴近市场人工单价。

  建立健全定额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为了及时反映市场人工费的变化,该厅于2000年开始建立定额人工费动态调整的测算、上报、发布机制。统一了人工费调整发文机构,以省造价总站发文明确人工费调整系数;统一了人工费调整周期和上报时间,规定各地定额人工费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调整间隔不允许超出一年;统一了人工单价测算口径,规定各市、州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应对采集的建筑市场各工种人工单价做多元化的分析整理,剔除其中包含的与定额相应人工单价口径不一致的因素;统一了人工费测算计算公式,明确了建筑、装饰、安装工程等不同专业的人工费调整幅度计算公式,合理确定了各工种所占权数;统一了人工费调整幅度的最低和最高限制原则,规定调整后的人工单价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应将本应分次上报的人工费调整数据累计调整;综合平衡了相邻市、州人工单价和人工费调整幅度。由省造价总站对各市、州上报的人工单价和人工费调整幅度做复核,如发现相邻市、州人工单价和人工费调整幅度差异较大时,对其做复核和平衡,防止发布的相邻市、州人工单价和人工费调整幅度差异较大的不合理情况发生。

  这些措施不仅使各级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人工费调整的测算、上报和发布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而且使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人工单价与市场更贴近,避免了因人工费调整引起工程建设价格的大幅波动,有利于实现工程计价的公平、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