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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3月22日)

时间:2023-10-26 作者:江南app

我们公司是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做核算的一般纳税人,我们年初的时候,有个异地营业部续租房

  我们公司是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做核算的一般纳税人,我们年初的时候,有个异地营业部续租房屋,租期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上一期租期为2017年12月-2020年11月)。因为2020年上半年的疫情,按照《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环节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这个月得知,此异地营业部的房屋租赁获得3个月租金减免的优惠,我查询并研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后,发现政策指定的租赁期是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是我们上一期已支付的租赁期间,因为申请到减免优惠是本月才得到通知,而新租赁准则1月1日已经实施,在1月1日进行了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确认,此时被告知上一期的3个月租金,将在本期支付的时候抵扣减免本期3个月的租金,即不延租期,也不延迟付款时间,只是减免租金,我研究后想法是按照租赁变更来处理,重新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想问一下大佬们,这样情况怎么处理?

  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计算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对使用权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等后续计量。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原租金支付义务时,按未折现或减让前折现率折现金额冲减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相应调整租赁负债;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租赁负债。

  看了很多文件 我还是不理解 希望有个案例 假设:两个毫无关联的一般纳税人a企业向b企业借款10万 借款半年,签了合同 约定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假设2% 到期连本带息一起归还 那么问题来了:

  1:假设1月1日 b给a借出来了10万 那么b何时开票?开多少金额?能不能开专票?这专票的进项a能抵扣吗?a的所得税怎么处理?

  2:假设b是个人呢?纯纯的一个个人 或者这个人是a企业的一个员工 该怎么处理?

  3,a公司正好需要10万买个设备 ,a的经理说我先打给公司 下个月还我就行 然后a公司买来设备当月销售 随后立即归还 这样没事吧?

  1、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合同约定了收取利息的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合同约定收取利息的时间;如果早开发票的,则以开发票为准。

  因此,为了不提早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在合同约定收取利息的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就是收取的利息金额,本金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

  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开具专票也没用,且一般稍微懂一点税务知识的人也不会给利息开具专票。

  非金融借款的利息支出,在没有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水平的情况下,只要满足其他规定,就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要准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水平”的证明材料。

  2、如果出借资金的是个人,涉及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利息金额低于500元的由于低于增值税起征点可以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金额的20%扣缴。如果支付利息金额大于500元的,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企业应取得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3、涉及到三方债权债务的问题,易产生纠纷;同时,也易引起“三流不一致”。建议不要采用这种方式。

  根据提问描述猜测,估计是想问,那些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有税前扣除。

  上述九类所得项目中,不能有税前扣除,直接按照收入计算税金的只有:(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九)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项目,都有各类的税前扣除项目。

  对于公司给员工报销培训费,或公司缴纳培训后员工去培训,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是看培训是工作所需,还是隶属于一种员工福利(补贴)。

  在实务工作中,因为工作需要发生财建[2006]317号规定的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内培训费,无论是单位缴纳,还是员工报销,都不属于参加培训员工取得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单位仅仅是以“提升员工素质”为名,以一种福利性质给予员工报销的各类培训费,等于变相给员工发钱的,则属于员工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员工英语培训是工作需要,比如是单位准备安排到国外短期工作的,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单位的一种“福利(补贴)”,则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货币通货膨胀贬值后,会计核算的货币计量单元依然需要精确到元角分,可是人民银行早就停止发行“分”的货币。

  如果是多收到了“零头”了,直接收入为收入即可;多付的“零头”,直接计入支出即可。

  当然,如果收入构成价外费用的,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是支付的金额超出发票金额,应作为“营业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6:租父母的房子抵个税,签一个金额较低的合同,仍然享受定额扣除,法律上是否可行?

  本人在工作的城市无房,按照个税现行规定,就算和父母签订1元/月的租房合同,仍可享受1000元/月的定额扣除,因为个税app没有问租房金额是多少。这种情况下,日后就算查起来要求父母补税,金额也少到可忽略不计。不知道从现行法律看是否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住房租金税前扣除规定如下: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不得扣除住房租金。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出租住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可以免印花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减按10%征收,房产税减按4%。

  但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要每月租金收入低于800元的,实际是不用交税的。最后,只需要缴纳4%的房产税。

  因此,在租赁父母房屋的时,实际上大部分税金是不用缴纳,然后签订一个象征性租赁一个合同,比如只租赁一间卧室,约定一个较低的租金也是合理的。但是,1元租金太极端反而不好,不如签署成50元/月可能更加合理一点。

  只要是在两处以及两处以上的单位任职或雇佣的等,并实际领取工资、劳务报酬等的,是可以在两处及以上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不会限制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只有取得应税所得,不管有几个地方,都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由支付方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比如,您在全国的主要城市,每个城市都有住房出租,是名副其实的“包租婆”或“包租公”的,取得租金当然需要在全国房产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和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综上所述,如果幼儿园的伙食费包括在“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内,则可以免征增值税。

  如果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则需要依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疫情期间按规定能够轻松的享受免增值税。

  签合同后我们给对方支付了保证金,但其后就没执行了,对方违约承诺支付违约金,但要我们开票。

  由于双方并没发生经济交易,即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是不能开具发票的。